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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禁摩禁电的思考 (2)

2012-06-18 16:44:48  作者:太古龙   来源:摩托吧  浏览次数:54  文字大小:【】【】【
简介:关于广州禁摩禁电的思考
关键字:广州 禁摩 禁电

  三、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悖论
  
  不难看出,广州禁摩操纵的是伪民意,可是如果调查真正民意,我估计,非常可能的情况也是禁摩得以通过——首先是广州富裕程度高,小汽车主比例较大;其次,摩托车给人的感性印象也许的确不好。
  
  那么,这也正是我们思考的重点所在——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问题。
  
  一个人、少数人、多数人的统治,同样可能是不民主的统治。自古希腊始,民主和自由、民主与平等就存在着颠覆的因子。
  
  民主与自由——多数决定原则会让少数人的自由成为空话,会出现人多势众的穷人会形成比富人更有决定权的局面,多数人会经过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财产甚至生命,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由的基础。
  
  民主与平等——数量或选票的平等可能意味着为大多数所认可的东西,就必然是最终目的,是公正。少数在多数的暴政下可能失去平等表达自己的权利,甚至失去自己公民的资格,失去平等的身份。
  
  多数人的暴政不外两种情况:一是多数形成的决定,未经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的事先同意,即在未获全体授权的情况下,由多数单方面决定,即“以众暴寡”。二是多数已获得全民授权,利用多数决定达到排除少数的利益。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甚至是相对立的少数人利益,由于无法获得多数票,就可能遭到忽视甚至侵害。纳粹德国的立法机关通过歧视、驱逐、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就是一个明证。
  
  多数人、少数人、个人,并非“公意”与“私意”区分的界限,更非“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他们都是全民利益和全民共识的两种或多种的可能性。
  
  滥用盗用“公意”——广州市政府借用的就是“公意”这个词语。
  
  然而,需要清楚的是,并非多数的就是卢梭说的“公意”,从而代表公共利益,而少数人并非就是“私意”,公意并非是多数人的意志,公民个人以其公民的身份表达自己的利益及行动,不可能外在于“公民”的可能利益及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同样是“公共利益”,少数人的决定同样是“公意”。多数人的决定经程序转换为“公意”,仅仅说明这是为了就公共问题达成决定,所做的一个最有效率的选择,或者折中与平衡。因为硬要追求所谓完全一致的同意,那实际上是等于追求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媒体的权利意识缺乏的暴露——在广州禁摩的报道中,不少媒体为车主呐喊呼吁,但这种呼吁仅仅是建立在人文关怀的基调上。
  
  因为保护少数人或者个人,不是在保护特指的“少数人”、“弱势群体”和“个人”及其不同于多数人的“个别意志”、“个别利益”,而是保护公民社会中,必须保护由少数人或个人所坚持的某种可能的“全民利益”及其公民身份。就像保护犯罪嫌疑人不是在保护其个人利益,而是保护所有抽象意义上同是“犯罪嫌疑人”的我们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
  
  因此,如果不是全民一致通过的决定,都难以逃脱多数人的暴政的实质。为了避免多数人暴政,弥补民主政治的漏洞,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至于受到侵害,人们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用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诸项权利。换句话说,是确立了这些基本人权相对于多数决定原则(或民主政治)的优先权——在基本人权面前,即便有多数人决定,也是无效的。这些是公民不能让渡的权利。
  
  在我看来,多数人决定的民主并非真正的民主,或者较好的民主,顶多是效率比较高的民主。而真正的民主是应该让多数人去做多数人想做的事,让少数做他们想做的事,如果某公共问题只能有一个决定,那么也应由全民在公共平台上做出充分的讨论和表达,让事件在讨论中透明,让假话在讨论中死亡,让民众在讨论中清晰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在通过全民达成投票后形成决定,而全民应该对少数做出相应的补偿。总之,选择与否,在于个人,选择与不选择不论在权利上和实际利益上都是一种平等。
  
  从广州禁摩事件来看——也许对所有的民主政体都有适用价值。
  
  首先,广州政府不把媒介视为公共利益的媒介,不把多数或者少数视为全民利益的可能,独断地以所谓的大多数趣味和意见垄断公共空间,排挤少数,形成了舆论的暴政。
  
  其次,因为舆论暴政,使得政府动机未得透明化,如果政府因为为私利即降低管理成本,或因为利益驱动,决定的是某些特定的人或集群利益,不管这种公投是多么程序公正,结果是多么压倒性多数,都是专制和暴虐的决定。
  
  再次,即使前两者都已是公开、公正的,多数决定原则在具体适用时,会根据所讨论问题的重要程度,又分为超过1/2的简单多数和超过2/3、3/5、3/4的特定多数。
  
  最后,在前三者都正向满足的前提下,禁摩禁电禁的是公民的财产权,这本身就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在取得公民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对少数进行补偿的方法实现。这种补偿不是广州政府规定的摩托车每月35元,电动车一分没有,而是必须经由公民讨论同意的。
  
  最后,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一个很小的族群叫阿米绪,其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和社会主流格格不入,甚至抗拒用电,更不用说汽车了,不难想象,阿米绪人在和普通美国人的相处中是很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可美国人和美国政府是怎么对待这“极少数”的呢?在有阿米绪人聚居的地区,马路上就会出现汽车和马车混行的奇特景象——这肯定极其不安全。但美国人作出了妥协,在阿米绪人聚居点行车减速;美国政府也投入了更多的人力和资源去管理相应的路段;阿米绪人的妥协就是在马车上装上了电灯以取代昏暗的油灯,并在尾部加装慢行标志。
  
  这个例子当然有些极端和特殊——但我们可以看出当少数和多数发生冲突时,除了集体和政府的强制意志以外,还能找到更温和、更人性化、更符合普世价值的解决之道——宽容和妥协,这不是虚与委蛇与无可奈何,是一种对他人生活习俗和方式的尊重、理解和包容,尽管这样可能会带来不便和麻烦。而一切简单粗暴的禁令是野蛮和不能让人信服的、一切强迫单方付出代价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而以多数人的名义对少数人进行压迫更是对“民意”的歪曲。
  
  广州现在禁摩禁电已经推行了,但是对它的思考却很有必要,因为暴政的效仿是很容易传染的,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经或正遇到禁摩的阻力,广州一些人正为着维权在四处奔走,甚至要把政府推向被告席,不管成败与否,这都是令人振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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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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