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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标管理 (1)

2009-08-22 14:00:1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70  文字大小:【】【】【
简介:绿标 黄标   9月1日起,我省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标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绿 ...

绿标

黄标

  9月1日起,我省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标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绿色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如图)。下一步,我省将出台规定,在城市主要路段限行黄标车。这是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得到的消息。

  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是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和落实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掌握在用车辆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排污控制情况。

  黄绿标分标管理规范后,省环保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对黄标车进行路检,并建立主要路段黄标车限行规定。同时,按照有关政策,做好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绿标车和黄标车的划分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绿标车和黄标车的判定

  对于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符合环保车型,但尾气检测几次不合格的(不符合相应车型排放限值的)发黄色标志。

  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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