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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布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3种车型可获补贴

2009-06-09 08:45:2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07  文字大小:【】【】【
简介: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 ...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昨日公布,明确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车型、补贴金额等,标志着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全面启动。
  3种车型可获得补贴
  与家电下乡不同,汽车摩托车下乡不需要对产品进行招标选型,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纳入补贴范围。其中,轻型载货车是指总重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根据方案,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凡我省农民在省内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均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此外,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我省农民在省内购买摩托车的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2辆。方案指出,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2年内不得过户。
  补贴额度10%~13%,方案明确了补贴标准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
政负担20%。
  到户口所在地申报补贴
  农民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申报补贴,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而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还需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可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等方式。经过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审核后,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农户可在申请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拿到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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