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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关于加强城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决议

2009-04-30 10:24:2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60  文字大小:【】【】【
简介:   2009年2月6日,桂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 ...

 

  2009年2月6日,桂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全面规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议案》交由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9年3月26日,桂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该议案,并听取了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研情况的报告》。2009年4月28日,桂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一次审议了该议案。
  会议认为,我市城区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势在必行。我市摩托车管理乏力、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增长,是目前城区道路交通压力日渐增大、拥堵现象日益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城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连年呈高增长态势,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必须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会议认为,推进公交优先战略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是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的有力措施,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并保障市民安全便捷出行。作出如下决议:
  一、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城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一)加强摩托车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管理摩托车的工作经验,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严格执行摩托车报废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1.市人民政府及城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专门宣传活动,让群众真正了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规定以及驾乘电动车违规所负的法律责任,理解并配合政府做好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各项工作。
  2.以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为切入点,开展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专项行动。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销售、流入社会。
  3.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户籍化管理,严禁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4.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二、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努力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一)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用地。
  (二)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规划和征地工作,协调解决公共交通首末站场站用地问题。加快公交车专用道的建设,提高公交车的运行速度,引导市民选择公交出行。
  (三)及时对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在我市的发展进行论证。
  (四)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逐步完善经济补偿机制。
  (五)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公共交通站点的覆盖率,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网络,优化线网结构及运力配置,加强对公共交通服务的管理,切实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真正方便市民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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