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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摩托车严禁追逐 开道 营运 最高罚500元

2008-03-25 10:16:34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5  文字大小:【】【】【
简介: 记者24日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正式发布整治通告,从即日开始,哈市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 ...

    记者24日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正式发布整治通告,从即日开始,哈市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对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治理。按照哈市规定,摩托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最高可处以500元罚款。

  严查摩托车8种行为

  一、摩托车(含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无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并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三、悬挂摩托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禁止遮挡、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故意污损摩托车号牌。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附载一名陪护人员。严禁非下肢残疾的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五、严禁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六、严禁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交叉路口停车。

  七、驾驶摩托车应当在准许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并在最右侧车道通行,不准并行、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不准为车队开道、护卫。

  八、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专用安全头盔,严禁轻便摩托车载人,严禁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

  最高罚500元

  对有违反规定的摩托车,哈市确定了处罚标准。其中,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车的,依据相关规定处以500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悬挂摩托车号牌,遮挡、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故意污损摩托车号牌的,依据相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两轮摩托车违法超员载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摩托车互相追逐、竞驶,为车队开道、护卫的,依据相关规定处以1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通行停放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听劝阻的,依据相关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相关规定处以50元罚款。

  而违反规定非法从事营运的,则由交通部门依据道路、客运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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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i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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