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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仍以800元的价格购买 获刑挨罚罪有应得

2007-12-17 09:22:32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4  文字大小:【】【】【
简介: 明知该摩托车是赃车,仍贪小便宜,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成交。近日,蓬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隐瞒 ...

    明知该摩托车是赃车,仍贪小便宜,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成交。近日,蓬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因触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购买的赃车被追回并归还失主。

据了解,2007年4月,一名陌生男子向李某兜售一辆没有合法来历证明的凌肯牌女装白色摩托车,李某明知该摩托车是赃车,但仍贪小便宜,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成交。经查,该车是黄某于同年1月丢失的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10元。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新罪名。现实生活中,掩饰、隐瞒购买被盗抢机动车行为较为普遍,手段也较为隐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的罪名的出台,将有效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罪犯的销赃空间。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机动车等物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市场,并仔细查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黑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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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i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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